承担责任书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责任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责任书是写明责任、针对不同的部门的文书。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制定责任书而烦恼吧,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承担责任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承担责任书1
保证人(甲方):
债权人(乙方):
(以下称债务人)与乙方签订的编号为 年高信公字第0002号的《借款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根据《合同法》、《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陈述与保证
(一)甲方清楚地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二)甲方已阅读本合同及主合同所有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及主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对本合同及主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三)甲方具备担当保证人的合法资格。
(四)甲方确认自己对债务人的资产、债务、经营、信用、信誉等情况、是否具备签订主合同的主体资格和权限以及主合同的所有内容已经充分了解。
第二条 保证范围
本合同的保证范围为以下第 (一) 种:
(一)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二)主合同项下本金(币种) (金额大写) 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第三条 保证方式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 保证期间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甲方同意债务展期为确保_____年____月____日南充顺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人)
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若乙方根据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乙方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两年止。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第五条 保证合同的独立性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如主合同被确认为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则甲方对于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主合同变更
(一)如果乙方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变更偿还币种、还款方式、贷款账号、还款账号、用款计划、还款计划、起息日、结息日、在债务履行期限不延长的情况下债务履行期限的起始日或截止日变更),甲方同意对变更后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但未经甲方事先同意,乙方与债务人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或增加债权本金金额的,甲方仅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对变更前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甲方的保证责任不因出现下列任一情况而减免:
1.乙方或债务人发生改制、合并、兼并、分立、增减资本、合资、联营、更名等情形;
2.乙方委托第三方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义务。
(三)主合同项下债权或债务的转移行为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甲方仍按照本合同对乙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七条 保证责任
(一)如果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或者乙方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履行,或者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的其他约定,甲方应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乙方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所提供,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均不因此减免,乙方均可直接要求甲方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甲方将不提出任何异议。
(三)如果甲方只对主合同项下的部分债务提供保证,则甲方同意,即使因债务人清偿、乙方实现其他担保权利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主合同项下的债务部分消灭,甲方仍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保证范围内对尚未消灭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四)如果甲方只为主合同项下的部分债务提供保证,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仍未获完全清偿,则甲方承诺,其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主张(包括预先行使)代位权或追偿权,不应使乙方利益受到任何损害,并同意主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优先于甲方代位权或追偿权的实现。
具体而言,在乙方债权未被全部清偿前,
1.甲方同意不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主张代位权或追偿权;如因任何原因,甲方实现了上述权利,则应将所获款项优先用于清偿乙方尚未获偿的债权;
2.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如有物的担保,甲方同意不以行使代位权为由或任何其他原因对该担保物或其处分后所得价款提出权利主张,上述担保物及所得价款应优先用于清偿乙方尚未获偿的债权;
3.若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为甲方提供了反担保,则甲方基于上述反担保而获得的款项
应优先用于清偿乙方尚未获偿的债权。
(五)甲方已充分认识到利率风险。如果乙方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的利率政策变化而调整利率水平、计息或结息方式,导致债务人应偿还的利息、罚息、复利增加的,对增加部分,甲方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六)如果除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外,债务人对乙方还负有其他到期债务,乙方有权划收债务人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系统开立的账户中的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款项首先用于清偿任何一笔到期债务,甲方的保证责任不因此发生任何减免。
第八条 甲方的其他义务
(一)甲方应对债务人借款使用情况(包括用途)进行监督。
(二)甲方应如实向乙方提供其财产情况和个人信用等有关资料,并保证上述资料的`准确、真实、完整与有效性;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三)甲方发生国籍变更、住所地变更、婚姻情况变动、重大疾病、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涉及重大民事法律纠纷、财务状况恶化,或者因任何原因丧失或可能丧失担保能力,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要求落实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的承担、转移或承继,或者为主合同的履行提供令乙方满意的新担保。
(四)甲方作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发生合并、分立、股权变动、增减资本、合资、联营等情形,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第九条 其他条款
(一)应付款项的划收
对于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应付款项,乙方有权从甲方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系统开立的账户中划收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相应款项,且无须提前通知甲方。需要办理结售汇或外汇买卖手续的,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汇率风险由甲方承担。
(二)甲方信息的使用
甲方同意乙方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及个人查询甲方的信用状况,查询获得的信用报告限用于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用途。甲方还同意乙方将甲方信用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甲方并同意,乙方为业务需要也可以合理使用并披露甲方信息。
(三)公告催收
对甲方的违约情形,乙方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告催收。
(四)乙方记录的证据效力
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乙方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账务记载,乙方制作或保留的债务人办理提款、还款、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乙方催收贷款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主合同项下债权关系的确定证据。甲方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乙方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
(五)权利保留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不影响和排除其根据法律、法规和其它合同所享有的任何权利。任何对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能视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或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影响、阻止和妨碍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它权利的行使,也不因此导致乙方对甲方承担义务和责任。
即使乙方不行使或延缓行使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未用尽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救济,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并不因此减免,但是乙方若减免主合同项下债务,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相应减免。
(六)债务人解散或破产
甲方知道债务人进入解散或破产程序后,应当立即通知乙方申报债权,同时自己应及时参加解散或破产程序,预先行使追偿权。甲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进入解散或破产程序,但未能及时预先行使追偿权的,其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尽管有本条第五款第二项的约定,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如果乙方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同意重整计划,本合同项下乙方的权利不因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而受到损害,甲方的保证责任不予以减免。甲方不得以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规定的条件对抗乙方的权利主张。乙方在和解协议、重整计划中对债务人作出让步而未能获得清偿的债权部分,仍有权要求甲方继续予以清偿。
(七)甲方的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如发生变动,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因未及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八)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第 1 种方式解决:
1.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2.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九)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经甲方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及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十)本合同一式 贰 份。
(十一)其他约定事项 。
甲方保证人(签字):
乙方(公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承担责任书2
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责任制。
第一条经理、厂(矿)长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投资人负有同等责任),必须全面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按规定成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并落实相关责任制,配备足额且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管理人员,确保按规定提取安全措施经费并真正用于安全生产。
第二条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与实际生产相适应的具有指导性的操作规程,同时组织工人学习并建立健全档案资料。
第三条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定期进行安全知识和劳动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安全生产工作水平。
第四条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确保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有序开展。
第五条积极参与各职能部门组织的培训学习工作,确保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第六条用人单位要与工人签定劳动用工合同并参加保险。
第七条建设项目实行安全准入制度,上报各项安全资料,经审查许可后方可动工建设。
第八条在建项目、改(扩)建项目严格执行“三同时”验收制度,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
第九条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要求有真实、完整的记录。
第十条按规程要求购买防爆电器、电线,正确安装使用。
第十一条合理布置生产系统,按规程规定和设计要求组织生产。
第十二条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设施,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第十三条各种设备的工作能力必须与实际需要相匹配,严禁超负荷运行和超能力生产。
第十四条各种用于安全生产监控的仪器表必须定期进行校验和维护,其配备数量必须满足实际生产需要。
第十五条安全隐患的自查、整改记录完整,相关单位检查所列隐患及时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消号。
第十六条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安全检查。
第十七条各类安全事故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逐级上报,不得越级上报。
第十八条本责任制实行百分制考核,年终予以奖惩。
第十九条本责任制自20xx年1月1日起实行至12月31日止。
榔坪镇人民政府责任单位:________________
镇长责任人:__________________
XXXX年XX月XX日